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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助推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刘杰
2019-08-30 1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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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天早晚,经常会有市民外出遛狗,而因为宠物狗不拴绳咬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各类矛盾。不文明养犬行为非常让人反感,这也成为《条例》规范的重点: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在楼梯间充电可能引发火灾,对此《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高空抛物、公共场所吸烟等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

  对此《条例》也设置了处罚条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否则,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见义勇为、志愿捐献受奖励

  把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提高到法规层面,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条例》规定,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对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荣誉称号获得者予以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应作表率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仅靠单一部门、单一组织力量难以胜任。《条例》确立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文明创建、奖励与优待、设施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窗口行业、单位,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国家工作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有关单位和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以最大力量、最大限度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条例》规定,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都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引入信用惩戒措施,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与所在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挂钩,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的考评内容。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条例》还规定了不文明行为通报制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通报或者在适当范围和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借助社会舆论力量推进文明建设。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文明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另外,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关键词:文明责任编辑:董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