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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掉涉黑涉恶腐败和“关系网”“保护伞”

来源: 沧州日报  作者:
2019-07-12 1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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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是党中央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

  6.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

  7.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

  8.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欢迎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查证属实的,依据沧州市纪委监委《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2388

  举报邮箱:沧州市纪委监委12388网站

  邮寄地址:沧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政编码:061000

  微信微博公众号:沧州市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狮城清风微博

  接访地址:沧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关键词:涉黑,腐败责任编辑:董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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