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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青县法院“五招”巧断家务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董辉
2018-10-24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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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沧州讯(记者董辉 通讯员韩中清 张文新)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事实果真如此吗?10月24日,记者来到沧州青县法院,就家务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展开深入采访,了解到青县法院审理家务事案件的五个“巧妙”经验。

法官正在做男女双方调解工作。董辉 摄

  成立家事审判庭,主管院长带头审案

  2017年3月,青县法院成立了以专断家事纠纷审判庭。由主管副院长胡万明作为家事审判团队的主审法官,另有十余年工作经验的人担任法官助理,并配备了两名经验丰富的陪审员和一名业务素质过硬,庭审记录娴熟的书记员,组成家事合议庭的审判团队。

  去年家事审判庭成立10个月,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262件,其中诉前调解结案82件,立案180件,审结案件143件,其中撤诉33件、调解44件、调撤率56.64%。今年两个家事审判庭,截止到10月23日,单庭平均受理案件174.5件,比上年减少87.5件,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4%。两年来,胡万明副院长审理民事案件200多件,其中家事案件占了近四分之一,为全院法官带了好头。

  设置冷静期,开展诉前调解疏导工作

  在案件立案后,除继承、婚约财产、抚养费类型的非离婚案件,法律规定的不能调解的婚姻关系确认案件外,其余离婚案件均给予二个月的冷静期。为办好此类案件,青县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冷静期通知书,对于因为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一时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在冷静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心理的怨气渐渐消融,矛盾逐渐化解,重新和好,主动申请撤诉。青县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庭19个月来,通过工作有80多对走进法院闹离婚的夫妇破境重圆。

  法官王丹告诉记者,对于矛盾尖锐不能化解的离婚当事人,冷静期可以给双方缓冲的时间,减少矛盾激化。在冷静期内,法官助理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亲属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居住状况,以及受教育程度等事项进行调查,探明矛盾根源,然后向主审法官汇报。主审法官将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不同的审判方式和调解思路。王丹介绍,把冷静期调整到诉前,这样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还能通过诉前调解找准双方矛盾点,对于很多非原则性离婚的案件可促使其调解和好,不再进行诉讼。

  肖焕生深有体会地说,在调解过程中让夫妻双方注重回忆以往感情,对于有子女的要以孩子作为双方和好的切入点。同时多讲对于离婚后给双方带来不良后果的案例,使其珍惜当下婚姻现状,为家庭和孩子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学习和成长环境十分重要。

  家事审理不公开,让双方当事人到庭

  据法官肖焕生介绍,家事案件主要涉及离婚和未成年人的抚养以及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多涉及个人隐私。青县法院坚持对家事案件审理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辅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因与对方的父母或亲属之间产生矛盾而导致起诉离婚。”肖焕生告诉记者:“当事人双方之间往往没有很深的矛盾,双方父母和亲属在场反而不利于对案件的调解和审理,不开庭审理从而也给双方挽回和好的机会,提升了庭审调解效率。”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对于不能到庭的当事人及时走访,了解其不到庭的原因。因为离婚案件中不到庭的当事人多属于不想离婚,从而躲避开庭,已达到其不想离婚的目的,法官们在工作中找准重点,说服引导,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讲明利弊,促使其到庭参加诉讼。这样更利于修复感情,把握双方的矛盾点,有利于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的开展。但对于坚决不到庭的当事人,在依法送达相关手续以及走访后,面对面阐明法律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对仍坚持不到庭的人员,采取缺席审理制度。经过庭审调查,对于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原告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服,引导其撤诉,或依法判决不准许离婚。对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或被告有不良恶习屡教不改等符合离婚条件的,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状况无法查清的部分告知原告另行起诉,从而杜绝被告方恶意不到庭致使法院无法开庭和原告无法离婚的情况发生。

  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法官王丹告诉记者,财产分割通常是家事案件的主要纷争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提高,家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金额越来越大,种类繁多,加大了处理难度。在离婚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经济强势的一方会通过隐匿或转移财产、虚报债务等情况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公平公正。王丹说,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非常必要,对于涉及离婚分割财产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由当事人填写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面准确的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有关情况。对于申报不实,故意隐匿财产的当事人依法不分或少分。

  实行对离婚自由合法限制措施

  青县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抚养孩子的情况,甚至还出现当事人将孩子遗留在法院的极端行为。对即便双方同意离婚,但拒不承担抚养义务或不能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生活的,判决不准许离婚。对于双方争抢抚养孩子的,法官采取走访村镇、街道、学校,了解孩子与父母的亲近程度,以便于判断由谁抚养孩子更有利。王丹法官介绍,前一段时间,法院就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婚生子的案件,经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避免了未成人权益受损。后期通过回访调查,当事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均表示要好好抚养孩子。周围邻居对法院的判决也表示认同和支持,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沧州,青县责任编辑: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