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范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超前建设增加的投资不得全部计入定价成本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出台《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对河北省城市集中供热成本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监审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供热企业应依法履行提供详实、准确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热生产经营相关,凡与供热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供热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供热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已发生,也不得计入本期供热成本。 监审办法还对生产成本构成和费用进行了明确。 监审办法规定,供热按热计量计费的,按实际用热量核算;未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按供热面积核算。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热面积低于设计供热面积(入网面积)70%的,应视为过度超前建设(设计)。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银行借款利息)不全部计入定价成本,以减轻现有用户负担。输热、配热环节的合理热损耗应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还对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的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核定、工资附加及各项保险费计提标准的核定、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核定、政府投资和向居民收取的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核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修理费的核定等进行了规范。 监审办法明确供热定价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虽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用”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其他不合理支出。 |
关键词:供热,城市,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