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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 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7-04-10 15: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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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

      3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3月23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主城区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的各县(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主城区是指高速围合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凡在主城区购房的购房人需到沧州市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交易大厦3楼)和沧县房产交易部门开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开具时,需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办理。市房产交易部门设有自助查询机查询并可打印查询结果,如有异议,可到咨询窗口咨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住房或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和购房人的住房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没有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网签、网备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3月23日(含23日)前,已售出住房未办理完交易手续的,按以下日期确定:1、新建商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以开具的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2、二手住房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五、为被征收人安置的回迁商品住房在网签时不受此文件规定限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预售许可。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认购、预订方式发放房号、vip卡、收取预付款等行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严禁参与炒房、炒号,一经发现,顶格处罚,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全国联网)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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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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