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身亡 死者家属得不到保险赔偿
隆安人陈某向银行借款30000元。办理借款手续时,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单,该保险单约定银行为主险第一受益人。2013年6月,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此后,陈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后陈某家属告至法院。近日,隆安法院作出判决,无证驾驶出事故,死者家属得不到保险赔偿。 据悉,2012年9月15日,陈某向隆安县某银行借款30000元。办理借款手续时,银行代理保险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保险单。该保险单约定银行为主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0时至2013年9月15日24时。2013年6月19日,被保险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伤情恶化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向投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以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而拒绝理赔。后陈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隆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无证驾驶出事故,其家属得不到保险理赔。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否有效?因为本案被告已在保险单上的“责任免除”部分以加黑字体明显标志提示,且投保人陈某在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的声明中签名按手印,故应认定被告对保险单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保险事故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原告请求被告赔付保险金理由不能成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关键词:无证驾驶,身亡,保险,拒赔 |
责任编辑:董传辉